從“分流”到“協調發展”,重新定義“普職分流”。
近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教法》)經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布施行以來的首次大修,內容從五章四十條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條。
新修訂的《職教法》首次明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備受關注的初中畢業后“普職分流”話題,也得到了回應。
從“分流”到“協調發展”從“分流”到“協調發展”幾字之改格外有深意。
《民生周刊》記者注意到,1996年頒布實施的職業教育法規定,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后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
此后,《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曾明確提到“要將應屆初中畢業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要按50%的比例引導應屆初中畢業生向中等職業學校分流。”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也提到“職普比例較低的地區要重點擴大中等職業教育資源,要提高中等職業教育招生比例。”
在2021年的《職教法》修訂草案中,對“普職分流”給出了明確的規劃: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后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并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而最終版本中,修改為“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從“分流”到“協調”,幾字之差可以看到,強制的意味越來越弱。飽受爭議的“職普分流”到底將如何?會徹底取消嗎?
業界專家認為,對于職普比例,今后不能“一刀切”了。修訂后的《職教法》強調職業教育的發展“因地制宜”,不同區域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政策,東部和西部、城市和鄉村在職業教育政策方面可以大不一樣,要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要有自己的創新特色。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修訂后的《職教法》強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是指提高職業教育的地位,讓職業教育的發展跟普通教育的差別減少。但并不是不分流,因為在招生環節客觀存在分流。
對于一個地方來說,職業教育發展得好不好,在當地有沒有認可度,學生是否愿意上職業學校,企業是否愿意招聘職校學生,畢業的學生發展得好不好,這才是更關鍵的問題。所以今后各個地方都會想辦法回避強制分流,不到迫不得已不會強制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