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在薇婭直播間大賣的“袁米”,是袁隆平院士親自授權的?跟袁隆平院士有什么關系?4月26日,湖南高院通報,經法院判決認定,“袁米”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和肖像權。
2020年4月,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發現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袁米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網名“薇婭viya”)等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并發出警示函。由于袁米公司始終未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從湖南高院獲悉,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業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隆平高科經濟損失10萬元。
“袁米”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賣米,被起訴至法院
隆平高科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農業科技上市公司,注冊資本為13.1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農作物種植及銷售,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等,在農業種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為規范對袁隆平院士姓名權和肖像權的商業性使用,袁隆平生前與隆平高科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該公司獲得在經營活動中獨占許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權利。
該公司介紹稱:“‘袁米’是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也是海水稻的終端品牌。”
袁米公司曾起訴請求確認不侵權,法院裁定移送長沙中院合并審理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書顯示,袁米公司曾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袁隆平”相關文字及肖像的使用未侵犯“袁隆平”商標專用權。
袁米公司訴稱,袁隆平院士作為袁米公司關聯企業青島袁策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管,與原告共同研發創建了“袁米”海水稻,原告在銷售、宣傳過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屬于正當使用行為。同時,原告在銷售、宣傳過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并非商標性使用。在涉案宣傳及銷售頁面中,原告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相關宣傳頁面均在顯著位置標明“袁米”或“袁米品牌”,在淘寶主播薇婭直播售賣“袁米”產品時,在相關商品的圖標和鏈接中均突出使用原告“袁米”注冊商標,涉及“袁隆平”相關文字僅為對事實內容的陳述,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而原告的該行為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對于“袁隆平”商標并不造成損害。原告對于“袁隆平”相關文字及肖像的使用,均為介紹“袁米”品牌的共建人袁隆平院士,系陳述商品相關背景資料的合理使用。
濟南歷下區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但在袁米公司起訴立案受理前,本案被告隆平高科另案訴袁米公司停止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歷下法院認為,上述兩案系因同一事實產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和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本案不因對方當事人提起侵權訴訟而被吸收,但為避免就同一事實的案件不同法院重復審判,應依法合并審理。
最終,該案被裁定移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